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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丙、中道原理

  罗无虚居士著

  在法则上,一切法既是相对的,即不应执有两边(用现代语即是两极POLARITY)。例如对执“有”的人应说“无”,但对执“无”的人应说“有”。不执“有”“无”两端即成中道。六祖坛经说:“若有人问汝义,问,“有”将“无”对,问“无”将“有”对,问“凡”以“圣”对,问“圣”以“凡”对,二道相因,生中道义。

  在程度上,当锻炼行为或修习观行时,亦不可趋于极端。所以佛佗的教法,一方面反对当时的顺世外道享乐主义,一方面又反对极端的苦行主义。认为两种都不是中道,在四十二章经内有“弦缓不鸣,弦急声绝,缓急得中,诸音普矣”的比喻。

  总之,相对原理证到了时是活泼泼的,无可形容的实相。等到遇缘应机时,却又是肯肯定定的,恰到好处的中道。宇宙诸法,实性如是,除了依相对原理方便假说以外,亦别无他法可说了。本讲所说,亦请如是理会。

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三日讲于香港三轮佛学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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