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- 佛教故事 - 佛法在原子时代 - 正文   │ 文章推荐

 

  乙、我、法的究竟义

  罗无虚居士著

  “我”的定义包含二种意义:

  (一)有独立存在的性质;

  (二)有能自己主宰、自由自在的性质。如能证明一切有情于中并无此两种性质,那么“我见”即无所根据,也即是“无我原则”便能确立。

  “法”,是被认识的客观物件,所以说有没有“自在”与“主宰”并不确切。只要能说明宇宙间一切事象,理则都“无自性”都不能单独存在,即可证成“法无我”原则。

  确立了我、法的真义,即能正确地解释和解决人生宇宙的根本问题。

  顺便一说,佛法对人生宇宙的解释,不定说唯心,亦不定说唯物。一般总是心与物相对说。因是人生问题与宇宙问题在佛法内并不分开来说。有“有情”即有其所处的世界,离“有情”说世界,只得抽象的假名,要想像它,仍凭“有情”以往的生活经验为认识基础的。本题说“相对的人生观”,其实已无法不提及与其关联的宇宙观。但是本题是偏重于人生一方面的。佛法是不尚空论的,处处著重现实,著重实践,著重基于苦乐的价值观点。因此,单独说宇宙如何安立在佛法内是不多见的,因其与实践及苦乐均无直接关系。

  现在先讨论“人无我”或“有情无我”。



  其他相关文章
· 下一页:一、“我”往哪里找
· 返回目录